沅陵法院网讯 2012年12月16日,沅陵县人民法院麻溪铺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瞿某达成协议,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冰箱一台和棉絮二十床归被告瞿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张某所有。瞿某随后去张某家准备取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却遭到了张某的阻拦。于是瞿某申请法院执行,通过法庭的进一步调解,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冰箱与棉絮归还于瞿某。
近年来,沅陵县人民法院麻溪铺法庭在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同时,也将案件中属于执行标的的内容进行整理,通过庭后与案件当事人及时联系与沟通,使执行标的内容能够及时执行到位,从而更进一步化解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确保了整个案件的结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