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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卖公司财物开磷矿 获刑退赔终害己
作者:万新华、刘礼  发布时间:2014-03-04 15:57:41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被告人王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王XX接受湖北省大冶市亚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峰公司)的委托,与沅陵县长青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洽谈业务并签订了硫酸渣购销合同。双方履行合同时由亚峰公司先行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给长青公司,然后长青公司安排具体的提货时间和数量,亚峰公司派业务员陈X组织车辆前往长青公司提货,王XX负责办理提货的相关手续并协助陈X进行提货。因公司双方在合作中未出现问题,便继续沿用该合同,2012年初亚峰公司又预付了200万元的货款给长青公司,直至2012年8月初,亚峰公司还剩100万元预付款的硫酸渣未提货,陈X要求王XX与长青公司联系提货的具体时间和数量,王XX到长青公司咨询时,长青公司告知其价格要上涨,随即与陈X联系,陈X得知后跟王XX说明要向亚峰公司负责人汇报再作决定。当月17日至18日,在没有得到陈X回复的情况下,王XX便利用亚峰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以亚峰公司的名义及涨价后的价格从长青公司提走价值309 688元的硫酸渣718.15吨,并以涨价前的价格卖给江西的张XX,得赃款24万元,得赃款后,王XX将该笔赃款用于个人投资的磷矿生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XX委托其亲属主动向法院退还了50 000元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身为接受授权的公司业务代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因工作需要而经手财物的便利,私自将公司财物变卖并占有所得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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