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近日,一名台湾籍毒犯方某某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裁定维持了沅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方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的判决。
2013年1月14日,台湾地区台南市吸毒人员方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从一个名叫“阿伟”的人处购买了大量冰毒,并于同月16日10时携带冰毒乘坐湘N07369的大巴车前往湖南省怀化市。当日23时许,湖南省的公安民警在通道县超载运输监测站对该大巴车进行公开查缉时,从方某某黑色外套的衣帽里查获2包冰毒可疑物,从其手机套里查获2小袋冰毒可疑物,经秤重,被查获的冰毒可疑物净重共186.99克,经鉴定被查获的冰毒可疑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沅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系吸毒者,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当场查获186.99克冰毒,毒品数量大,明显超出其个人正常吸食量,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