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先后两次在沅陵县城实施扒窃作案,盗得他人现金共计9 700元。该院针对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了被告人欧某某作案工具镊子等物证照片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要求依法判处。
法院受理后,主审人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明确,决定开庭审判。主审人在审查证据时还发现被告人欧某某有吸毒史,并经司法医学鉴定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一直在服药,为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便依法通知沅陵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欧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当庭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对证据材料当庭进行了核对和质证,并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及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