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缓刑考虑期内禁止被告人与涉毒人员交往……”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施行以来,沅陵法院签发的又一起禁止令。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2次在沅陵县城迎宾北路某宾馆房间内,容留他人用冰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该院针对指控的事实,随案移送了扣押的冰壶物证照片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要求依法判处。
法院受理后,主审人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明确,决定开庭审判。主审人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系木材经营者,需要经常跑生意,也经常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其中就有吸毒人员,他心里明知道毒品不能碰,但因碍于面子,而抵不住朋友奉劝,因讲哥们义气在自己所开的房间内看他人吸毒,而不敢讲重话、真话,最后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开庭时被告人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但世间没有后悔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法制观念淡薄,容留他人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