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姐姐,对不起了,我们以后不但是邻居还是姐弟了,以后有什么重活、累活,姐姐招呼我一声……。” “好啊!那端午到我家里来过节吧,我去买些棕叶一起包棕子,节后再请人将那堵围墙了……” 这是2014年5月30日下午16时从沅陵法院调解室肩并肩走出去的一对邻居的谈话,也是沅陵法院为平安法治沅陵编织的又一曲和谐音符,更是沅陵法院在联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上的又一突破。
2014年3月11日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该院提起控诉。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自诉人医疗费、矫形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1 800元。
法院受理后,主审人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自诉状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明确,主审人通过接待双方当事人,还了解到自诉人与被告人系邻居,多年来两家经常为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案发当天自诉人也是为隔断两家积怨,才请泥工在两家房屋的中间砌围墙,没想到因占地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自诉人石某打成轻伤;同时被告人张某也愿意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只因自诉人的赔偿请求太高,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承受。主审人了解到这些后,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如果这样简单地一判了之,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不利于两家和谐相处,更不利于平安沅陵的建设,最主要是被告人愿意赔偿,双方还是有调解的必要和余地。于是,主审人综合分析全案,通过庭前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4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