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因留宿患有精神病侄儿,未尽安全义务,致使邻居被砍伤,财产被损坏。6月6日湖南沅陵县法院判决被告刘某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再赔偿原告姜某17340.89元。
2013年12月24日刘某的侄儿瞿某从老家乡下打电话给刘某,称自已精神病发了,翌日要到沅陵县康复医院治病,请求在刘某家住一晚,得到了刘某的同意。当晚22时许瞿某住进了刘某的家。22时50分许刘某安顿瞿某住在自家的客厅,考虑到瞿某的精神状态,刘某将自已睡的卧室打了反锁。瞿某躺在沙发上准备睡觉时,见楼顶天花板上好象有一根根红绿线在移动,顿时心慌,精神恍惚,怀疑有人监视他,便从刘某的厨房内取两把菜刀来到楼上姜某家,并用菜刀砍姜某的防盗门。姜某女儿以为父母回家便打开门,见瞿某持刀,便立即转身躲进卧室并反锁房门,打电话给姜某称有人追杀她,同时打电话报警。
接到女儿的电话,姜某赶回家,瞿某持双菜刀迎面向姜某砍来,姜某本能一挡,并顺势扭住瞿某双手,姜某女儿乘机夺下瞿某的刀。随即民警赶到现场,将瞿某带走。
姜某被送到沅陵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8天,花医药费5158.01元。沅陵县公安局鉴定认为,姜某系被他人用刀类锐器砍伤,构成十级伤残。瞿某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认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刘某赔付了姜某医疗费5158.01元,并赔偿防盗门等财物损失15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得知瞿某精神病病发的状况,并同意留宿,对限制民事行为人瞿某负有照顾和监管义务,因刘某未尽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他人人身及财物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瞿某的母亲李某未尽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本案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