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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重病人医院未尽诊疗常规,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
作者:张玉环、邓晗  发布时间:2014-06-09 11:28:21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因医院未尽医疗常规诊断,患者死亡医院被判担责。沅陵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沅陵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44386.10元,被告不服上诉,6月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28日上午5时30分许,患者李某在家发病,全身抽搐,意识横糊。经被告医院医生出诊治疗,病情稍稳,6时30分住进被告内一科治疗。经入院诊断为:脑梗塞、原发性高血压二级、二型糖尿病。CT分析:考虑右侧额叶多发性脑梗塞,疑左心室肥大。院方将病情告知了患者家属。当日12时02分前,病情稳定,医院未下病危通知书。12时03分,患者病情突然恶化,突发全身抽搐,牙关紧闭,口角流血,双目上视,瞳孔固定,对光反应不敏感。被告医院遂进行心电监护、上呼吸机、胸外按压、电除颤等措施,当日13时,患者被宣布监床死亡。值班医生记载死亡原因为:脑梗塞致呼吸循环衰竭,诱发癫痫大发作。

  翌日怀化市卫生局、怀化市人民医院、被告医院主治医师及患者家属参加专家会议,由于分歧较大,未形成与会人员签字的会议记录,被告医院亦未告知患者尸检。沅陵县卫生局对病历资料予以封存,其中没有死亡讨论记录,并请求怀化市医学会对死亡原因及有无医疗过错进行鉴定。但死者家属对被告医院2012年12月7日补写的《死亡讨论记录》不予认可而未果。2013年5月29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以未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患者自身有较严重的疾病,但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有以下过错:1.被告对患者问诊不细,漏诊了患者脑外伤史;2.病历书写不规范,无医师交接班记录,无死亡讨论记录;3.诊疗过程中违反“说明、告知义务”,诊疗过程中没有下达病危通知书,没有引起患者家属足够重视,丧失了患者家属对患者采取其他方式挽救生命的机会;其次患者死亡后,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应知道尸检的重要性,对患者家属负有及时告知尸检的义务,应承担没有进行尸检的不利诉讼的相应后果。2013年12月3日沅陵法院认定被告在诊疗存一定过错,判定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同年12月23日,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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