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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胆囊手术遭两家医院伤害,获赔13万
作者:张玉环、邓晗  发布时间:2014-06-10 15:35:27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男子为胆囊结石手术,先后遭两家医院伤害。6月10日湖南沅陵县法院分别依法判决被告沅陵某医院和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赔偿原告唐某104508.71元、26127.18元。

  2012年3月17日,唐某因胆囊结石在被告沅陵某医院住院治疗。3月19日,实施开腹胆囊切除与胆总管探查术,并置T管引流。3月28日,原告带管出院,花去医疗费6075.65元。同年5月28日,唐某在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检查,并于当天拔除T管。之后唐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7月30日、9月10日,唐某在中南大学湘雅一医院检查,经诊断为“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扩张”。9月27日,唐某又到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医源性胆道损伤Iv型,梗阻性黄疸,肝脏淤胆性硬化”。9月29日,实施剖腹探查胆肠内引流术。10月14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1439.86元。2013年3月26日原告的损伤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5月29日,怀化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该医案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2014年4月5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中沅陵某医院参与度为40%—60%,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为10%—2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沅陵某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风险预估不足,手术记录不及时,不详尽等,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长沙市望城区某医院对胆总管狭窄情况未引起足够重视,过早拔管致使原告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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