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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协助前夫“免费租车”诈骗
作者:张玉环、邓晗  发布时间:2014-06-12 10:29:09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将他人的车骗来,设免费租车诱饵,名为“出租”实为卖车。利用“租车人”交“押金”后,免费租车时长不限,既便不退车不退押金“买车”便宜的心理,女子协助前夫收取“租车人”巨额“押金”诈骗谋利,自认纠纷不涉刑,企料“聪明”反被“聪明”误。6月12日,被告人雷某(女)因诈骗罪被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三万元。

  雷某伙同邵某(雷某前夫,已判刑)、张某(已判刑)以诈骗他人汽车谋利为目的,利用“租车人”交“押金”后,免费租车时长不限,退车退押金,既便不退车不退押金“买车”便宜的心理,设“免费租车”骗局,由张某出面到怀化市、沅陵县等地汽车租赁店、朋友处“借车”,收取邵某高额“抵押金”后转交邵某“免费租车”,雷某协助邵某再寻“租车人”并收取高于先前抵押金的“押金”赚取差价骗钱。在2012年2月至6月期间,雷某抱着“车子不是自已骗来的,既使车主找来,顶多算个民事纠纷而不会惹上刑事官司”的侥幸心理,明知张某的汽车系他人所有,仍然协助邵某将从张某处所“抵押”来的八台汽车,以每台5万至10万元的价格通过租赁协议的方式变相租给他人,并从每台车提取5000元好处费,共诈骗8个“租车人”(被害人)“抵押金”510000元,扣除已支付张某345000元“抵押金”外,雷某实际非法获利165000元。经鉴定,该八台车总价值为877889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雷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爱好租车出行的朋友,请一定到正规租车店租车,不要相信“免费租车”的鬼话,免得被骗失财,甚至惹上刑事官司。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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