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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开荒被树砸伤,老板判赔八万五
作者:邓晗、肖翠琼  发布时间:2014-06-17 09:55:59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受雇开荒迁林,不幸被树砸伤。6月17日湖南沅陵县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吴某除已支付的12500元外,再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85400.8元。

  卢某受吴某的雇请在沅陵县官庄镇荆竹山村开荒造林,约定工资每天80元。2012年12月4日下午4时许,卢某在开荒过程中被倒下的树砸伤。当即被送至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并行开颅手术,后又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侧硬膜外血肿开颅术后、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疗42天,花医疗费59821.9元。2013年8月15日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卢某重型颅脑损伤后遗留右侧肢体偏瘫肌力四级的伤残程度为七级,大面积颅骨缺损修复术误工损失日为18个月。

  2013年9月19日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接受吴某的工作指示与监督,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劳作,双方系雇佣关系。卢某在雇佣期间,因从事雇佣工作受到人身伤害,雇主应承担责任。但卢某在受雇期间,没有尽到保护自身相应的责任,被倒下的树砸伤也有一定责任。原、被告各承担三七开责任。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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