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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被判刑 再次盗窃数额未达二千仍获刑罚
作者:刘礼  发布时间:2014-07-03 09:30:14 打印 字号: | |
  沅陵法院网讯 2014年7月2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某盗窃罪一案,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数额未达二千元,但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法院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系无业人员,2014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沅陵县城辰州东街“汉堡王”快餐店内趁被害人肖某不备,将肖某放置在座位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0元、联想手机一部、银行卡多张等物品。经鉴定,被盗联想手机价值929元。

  法院受理后,主审人认真审查了案卷材料,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明确,决定开庭审判。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且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他情节后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省盗窃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湖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但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因此,本案盗窃数额虽然未达2000元,但一样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来源:沅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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