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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作者:李云启  发布时间:2014-09-09 08:22:18 打印 字号: | |
  9月4日,湖南沅陵县法院对该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谭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2月20日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谭某某雇请贾某某等10位农民工为其在沅陵县借母溪乡、二酉乡割放松脂,完工后拒不支付10位农民工工资共计124 730.1元。2013年12月7日,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谭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谭某某在指令期内仍未支付所拖欠工资,致农民工集体到该县人民政府上访。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了贾某某等10位农民工工资,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法官告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农民工工资拖欠不得,一旦拖欠,不仅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更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来源:怀化中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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