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 1997年,宋某林与赵某初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05年赵某初因车祸死亡。2008年3月,宋某林与李某时登记结婚。2009年宋某林带前夫生育的子女随李某时共同生活。2013年7月李某时起诉与宋某林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判决宋某林给付李某时抚养继子女的生活费用19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解除婚姻关系无异议,双方同意离婚。关于原告李某时提出要求被告宋某林给付抚养宋与前夫所生子女的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的意见,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不能自然终止”,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宋某林结婚后,与宋某林前夫所生的子女已形成了继父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原告李某时要求被告宋某林给付抚养继子女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