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无资质工人安装塔式起重机坠地受伤,塔机安装公司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8月13日湖南沅陵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41368.04元(除已支付的30776.3元外)。
2013年9月6日张某受被告雇请在沅陵县鸳鸯宛建筑工地安装塔式起重机,不慎从塔机上摔下受伤,当即被送至沅陵县中医医院治疗71天,花医疗费24411.4元,经诊断为“脑外伤;右颞骨骨折及颅底骨折;创伤性癫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耳道损伤差耳腊穿孔;右侧面神经损伤”。同年11月16日又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怀化五三五医治疗17天,花医疗费6364.9元。原告的伤情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处分别构成9级、10级伤残。2015年2月11日原告向沅陵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明知自已没有塔机安装的资质,且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下作业,导致损害的发生,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椐《侵权责任法》、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