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11月11日上午,冒着凛冽的寒风,六十三岁的申请执行人万某来到沅陵县法院执行局,将一面印有“匡扶正义、执法为民”八字锦旗送给该局工作人员,感谢执行局工作人员为其追回了十一年前的民事赔偿款,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2002年8月2日被告人石某在沅陵县宗教协会宿舍门口磨菜刀,当受害人万某经过时,石某将摆放的水洒到了万某身上,为此双方发生打骂,石某用菜刀将万某左前臂砍伤。经沅陵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万某的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万某伤后共花医药费8974.80元。沅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某经济损失25000元。但石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万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到双方家里做工作,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石某支付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万某24500元。
十一年前的二万多赔偿款终于被追回,万某难抑心头的喜悦,以送锦旗的方式对沅陵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表达了真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