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法院网讯 今天,笔者在沅陵县公安局看守所内,看到沅陵县首例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一脸悔恨,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2013年2月28日,田某某应陈某要求租用其拖拉机运送切纸机从沅陵县城至该县五强溪纸厂,陈某随车押送。当日行至五强溪镇柳林汊路段时,车辆侧翻,陈某受伤。先后在五强溪医院、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左侧第3、4、5、6肋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5336.85元。同年3月6日,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弯道会车时操作不当,应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经怀化市四方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4月26日,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某赔偿。7月15日沅陵县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田某某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38651.4元。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13日沅陵县法院执行局以(2013)沅法执字第194号裁定书,依法查封田某某湘F12-0333宗南农用拖拉机,查封期限为两年,并告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车辆。2015年3月27日,被执行人田某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变卖了该车辆,并偷偷外出打工。县法院执行局及时向沅陵县城东派出所报警,县城东派出所经过侦查,确认系该车车主田某某所为,立即对田某某网上追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2月3日田某某在山西省侯马市火车站进站上车准备回沅陵过春节时被抓。
诚信乃立身之本,遵纪守法更是公民责任。田某某违反安全驾驶义务致乘车人受伤,经过法院判决,应及时、主动赔偿,但田某某不仅没有依法赔偿,更有甚者冒天下之大不韪,擅自变卖法院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抗拒执行,并企图一走了之,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教训不可谓不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