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沅陵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威严。
据了解,被告李某于2015年10月雇请原告王某等人带施工设备为其修建房屋,在房屋一楼施工时因钢管架的原因(非原告工作)使大梁下沉,被告要求重新施工,原告因被告拖欠工资而拒绝,被告于2016年3月扣押用于施工的搅拌机、吊机、切割机、钻机各一台,斗车两部。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归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讼至沅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施工设备。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约定的义务,原告向沅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30日上午,在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姚祖坤的带领下,现场将涉案施工设备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强制执行的顺利完成,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