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检察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沅陵县凉水井镇某村非法开采矾矿约3640.1吨,销售得款约595320.8元。违反了矿产资源保护法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根据当前调查阶段审查的事实,引导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和辩论,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到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环环相扣,庭审程序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规范有序,该案将择期宣判。
据悉,沅陵法院自今年3月下旬至10月31日积极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开展环保法制宣传、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等手段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生态湖南,绿色沅陵建设提高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