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包工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覃某某通过其朋友从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沅陵县异地扶贫搬迁某乡集镇安置项目的基础、主体、架子及简装工程,并陆续聘请了郑某某等27名工人负责该工程的墙体粉刷、杂工、泥工、木工、外墙搭架、升降机操作等项目。工程施工期间覃某某仅支付了工人的一部分劳动报酬,直到工程完工,仍拖欠工人工资合计125670元。后覃某某逃避被害人催讨劳动报酬,经湖南省沅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其支付27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其仍未支付。2019年8月,被告人覃某某在湖南省沅陵县城某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同年9月,覃某某与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将所欠的农民工工资125670元全额发放给27名农民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覃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