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蔡某某犯失火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责令其按评估价缴纳补种林木、恢复生态功能所需费用1086元,由法院指定相关专业行业机构代为补种。该案依法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党组书记、院长荆继机担任审判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沅陵县荔溪乡村民蔡某某因想种植蔬菜,便在所居住的麻溪铺镇某山场开荒菜地,开荒过程中蔡某某使用打火机焚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案发后,经沅陵县林业局林调队技术人员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70亩,地类为有林地,其中省级公益林地为40亩,一般林地为30亩,树种为松杉。经沅陵县人民检察院委托,2020年6月,沅陵县林业局对蔡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省级公益林需要补种数量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认定:1.烧毁林木幼树32株(其中杉木22株,马尾松10株);2.补种树木价值估算:若按烧毁林木株数3倍补种,且需达到恢复生态功能要求,需投入直接和间接资金10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4.67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因被告人蔡某某的失火行为还破坏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