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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持刀抢劫女车主 赔钱坐牢悔终生
作者:孙勇  发布时间:2020-09-03 10:35: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持刀抢劫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在沅陵县沅陵镇某地看到被害人周某某单身一人在停车,因借款即将到期无力偿还,遂起意抢劫周某某财物,其从家中取了一把不锈钢水果刀来到马路对面等待。同日23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开一辆越野车过来停车,被告人孙见被害人周某某独自一人从车中下来后,遂从大树后跑出来并持刀威胁周某某交出财物,周某某将其钱包内的250元现金和120元港币交给孙某后,孙某继续威胁周某某要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经孙查看后确认该微信钱包内仅有3元余额,孙再次威胁周某某要其将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提现,周某某称其银行卡内没有钱,要孙某随其到家中取钱,孙某听后恼羞成怒,持刀朝周某某手臂刺了3刀,又在周某某逃跑过程中将其腰背、腹部刺了5刀,周某某摔倒在地后将被告人孙某持刀的手紧压在胸口,孙某随即用左手持手机朝周某某头部砸了3下,后周某某丈夫闻声赶到,孙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用尖刀类锐器刺切致伤,造成全身多处皮肤组织裂伤、右顶骨外板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5日,沅陵县公安局民警在沅陵县“网咖”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并将从其身上搜出的103元及从其家中卧室搜出的120元港币依法扣押,并于同月31日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另查明,2020年84日,被告人孙已退赔147元,并赔偿被害人47853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周某某已撤回对被告人孙的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孙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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