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肇事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04.96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刘某驾驶湘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沅陵县沅陵镇黄姑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3时20分许行驶至“鱼米香家庭餐馆”门口路段时,与在该路段横过道路的原告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60多岁的周某某右足第2、3跖骨中段骨折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4日,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系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及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较为客观,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刘某是在其驾驶资格证被交警部门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某某财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已垫付了医疗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780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