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二酉人民法庭审结了六起拖欠二至四年不等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六名农民工工资款49342元。
案情一: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原告肖某和张某两人在沅陵县二酉苗族乡施溪村姚家湾沙场给被告鲁某转运沙石,后双方经结算,被告鲁某差欠原告肖某工资款2万元,张某工资款1万元,被告鲁某向两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情二:2019上半年,原告王某、姚某、邓某、陈某四人为被告范某在位于沅陵县明溪口镇浪塘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做架线、安装变压器等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范某分别差欠原告王某、姚某、邓某、陈某工资款2236元、9000元、6000元、2106元,被告范某向四原告都出具了欠条,但四原告多次要求原告支付工资款均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劳动报酬受法律保护。六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六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涉民生案件与人民群众的生计休戚相关,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沅陵法院一直以来都高度重视对涉民生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聚焦最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劳有所得,劳有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