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沅陵县沅陵镇佳惠超市阳光店广场前,看见一辆小车副驾驶车窗没有关,便爬进车内盗窃得两台小米5X手机和30元现金,两台小米5X手机卖得人民币150元;2021年3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用棍子将某便利店门撬开,在便利店内盗窃得7包和天下香烟、18包硬壳蓝嘴芙蓉王香烟、11包硬壳黄嘴芙蓉王香烟、1条硬壳蓝嘴芙蓉王香烟、2条硬壳黄嘴芙蓉王香烟和3000元左右现金,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2455元。被告人杨某于2021年3月29日在沅陵县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有坦白与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提醒:汽车里不要放贵重财物,无论何时人离开车都要记得关好门窗,不要给犯罪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