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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新闻》:单位十余年未帮缴养老保险,补缴又判赔
作者:沅陵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09 19:14: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判决原告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龚某自199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在原告沅陵县某某医院从事药剂工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龚某发现其养老保险缴费有十年四个月的断档,即1996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沅陵县某某医院未为龚某缴纳养老保险金,与沅陵县某某医院协商后,医院以企业标准为龚某补缴,但是企业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有区别,实际上造成龚某退休金减少700余元。

龚某于2021年向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沅陵县某某医院补偿龚某退休金损失。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沅陵县某某医院对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沅陵县某某医院客观上存在不按时足额为龚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造成了龚某养老待遇受损的后果。沅陵县某某医院的过错明显,不应推诿责任,对龚某养老待遇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沅陵县某某医院赔偿龚某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退休金损失27026.4元,以及自2020年2月起每月赔偿龚某705.19元至龚某丧失领取退休金条件时止。

法官寄语:社会的进步与人们享受的美好生活都来自劳动者的平凡而艰苦的劳动,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也是伟大的,劳动者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自1994来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建立了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原因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劳动者的地位相对弱势,仍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保险待遇受损的退休的劳动者给予司法救济,不仅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将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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