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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南高院工作报告!
贩毒逃跑?开车?袭警?高院工作报告中沅陵法院这起案例告诉“你”不要心存侥幸!
作者:沅陵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24 09:48:45 打印 字号: | |

不论在影视剧

还是在现实中

总有犯罪分子认为能够人定胜法

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没有一个人是例外

湖南高院工作报告中

沅陵法院的这一起案例就上演了这一幕。

 

1.开车逃跑?

李某是陈某某的小弟,已经三次驾车送陈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成功,李某心里就有些膨胀了,自觉车技高超,警察怎么也抓不到自己。

这天,李某搭载陈某某去兜风,车子行至一个拐弯处时,突然一辆车别在了他们的车前面,车上下来很多警察把他们的车团团围住,并出示警官证要求他们下车。

在经历了最开始的慌乱后,两人镇定下来,不顾车前车后的警察,陈某某开始指挥李某倒车准备逃走,“砰”的一声,车子撞到了后面的出租车,李某心里想着没事小问题,然后又挂了前进挡,“砰”的一声,车子又撞到了旁边的女士摩托车,接着“砰砰砰”,又撞烂了旁边几户居民楼的大门,最后“砰”的一声,车子卡在了路边的沟里一动不动。

最终,被困在车里的陈某某和李某被迅速赶到的民警从车里扯了出来。其两人驾驶车辆四处逃窜时,不仅造成了周边财产的损失,还导致四名现场办案民警的身体遭受不同程度的擦伤、挫伤以及裂伤。 

2.被捕落网

陈某某和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陈某某和李某提出了公诉。

法院认为陈某某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李某明知陈某某贩卖毒品,仍帮其开车并陪同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某、李某为逃避抓捕,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两罪并罚

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分子在被抓捕过程中公然暴力抗法,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致使警察不同程度受伤,多辆车辆追尾,周围部分房屋塌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必将对此严厉打击,从严从重进行惩处。在此提醒,暴力抗法不可取,自首坦白才是唯一的出路。

 

 


 

 
责任编辑: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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