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盗窃腊味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明溪口撬门入室盗窃约21斤腊肉,销售得款630元。经鉴定,被盗腊肉的价值为1070元。6日后,张某某又来到明溪口撬门入室盗窃约30斤腊肉和一只腊猪脚,销售得款850元。经鉴定,被盗腊肉的价值为1500元。2021年7月7日,沅陵县公安民警在龙舟大看台广场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