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义气行为,借名租车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借名,对出借人,不是举手之劳,而是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名引发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1日,被告张某应彭某的要求来到原告处租赁车辆,原告沅陵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完毕后,租赁车辆由彭某驾驶离开原告处。
2月15日,租赁车辆与一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4月26日,原告申请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损鉴定,沅陵县人民法院委托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损失修复价格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万叁仟玖佰元整(¥63900.00)。另查明,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由彭某向原告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告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系其亲自前往原告处与原告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合同文本上的签名是被告本人亲自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将租赁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妥善管理、使用的义务。被告将租赁的车辆交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驾驶,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沅陵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用63,900元、拖车费2,000元、鉴定(评估)费5,000元,共计7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