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5月31日上午9时,沅陵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向培权敲响法槌,依法独任审理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非法经营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无证经营野生动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且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别从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保靖县、花垣县、吉首市乾州等地非法收购野生竹鼠等野生动物,之后再销售至吉首市火车站旁边从事野生动物生意的梁某友(已判决)和吉首市某某家庭小厨餐馆,销售金额共33万余元,违法所得约8万元。
2020年4月22日、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分别向沅陵县森林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莲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唐某秀退缴违法所得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均在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高某莲、唐某秀符合宣告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对二辩护人均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沅陵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院长带头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既是该院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地方生态屏障的重要体现,又能通过该案的公开审理,扩大案件影响,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下一步,沅陵法院将继续通过庭审警示、开展增殖放流、普法宣传等形式,加大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的以案普法,为沅陵山青水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