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黑吃黑”电信网络诈骗钱款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处多次收购银行卡及附属U盾等物品出售,获利2万余元,出售的银行卡收支结算总额高达3078万余元。后张某某利用“云闪付”等手机银行APP获知出售的银行卡内有资金后,又伙同他人通过挂失补卡等方式将卡内的资金取出并据为己有,“黑吃黑”资金总额达58.1万余元,张某某从中分得2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银行卡,为他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出卖的自己和他人的银行卡内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伙同他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取走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最后陈述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