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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一女子停车消防通道阻碍救火,判赔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8-04 11:17: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因停车消防通道,不仅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还被判赔原告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10778.57元。

2020年10月,原告租赁的步行街门面内的厨房部位因电气线路故障着火原告拨打了消防救援大队的电话。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车来到步行街下面的入口处,被告的小型轿车停靠在步行街的入口处,挡住了消防车前行的道路。消防救援人员与周围群众尝试了挪车,但是没有挪开,于是消防救援人员只好从停靠在步行街下面的消防车内连接水管用于救火。

本次火灾导致原告店内商品等及二、三、四楼的外墙面和空调受损。原告火灾后店面恢复及赔偿楼上的损失等共花费了74017.19元。原告认为是被告停放的小车挡住了消防要道,导致消防官兵错过最佳救援时间,也进一步扩大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作为步行街门面的使用人,应当对该房屋进行管理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门面厨房电路起火导致的,故门面使用人,即原告自行应承担此次火灾损失的主要责任,本院酌情由其自行承担火灾损失的85%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此次火灾发生时阻挡了消防车通往火灾现场的通道,对消防救援人员及时扑灭火势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报警至消防救援人员到达救火地点时,原告门面的火势已是浓烟蔓延至屋外,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消防车未能到达火灾现场导致延误救火,从而扩大了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火灾造成损失的15%的赔偿责任。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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