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砍伐桂花树案件,被告人石某畅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月1日,被害人石某双租赁沅陵县二酉乡石某德、石某树、孙某英、石某桂四人的田地用来种植桂花树,并约定租期5年,每一亩的租金为300元。因被告人石某畅与石某桂交换了田地使用,2017年石某双遂向石某畅支付了210元租金,但此后一直未再支付租金。2020年6月份,石某畅因一直未收到田地租金,遂持柴刀将其田地内的石某双种植的桂花树全部砍伐。经林业局工作人员对石某畅在田地内所毁坏的桂花树苗进行树种、数量以及规格的鉴定,石某畅所毁坏的桂花树苗系三年生桂花树苗,砍伐桂花树苗的面积为0.658亩,数量计7402株。经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石某畅所损毁桂花树苗的市场价值为37010元。案发后,被害人石某双已对被告人石某畅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石某畅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石某畅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沅陵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