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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球被砸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吗?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5-25 11:04:52 打印 字号: | |

站在三分线附近看别人投篮,

竟意外被砸伤?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父母赔偿原告吕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6231.5元

基本案情:2022年8月,吕与朋友相约去校的球场打篮球。小吕等人到场时,小张正在球场练习投篮,于是小吕等人便先站在球场三分线附近观看。小张投球时,篮球砸在篮球板上回弹砸到抱着篮球的小吕的手指致其手指受伤。次日,吕前往卫生院检查,检查结果为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

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小张在练习投篮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篮球打中篮板时反弹砸中在旁边看球的原告小吕手指,致其左手小指中节指骨基底骨折,其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以其年龄及智力发育程度对于篮球运动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在他人进行篮球运动时,应当站在安全距离之外观看,而不是站在篮球场旁,对其损害,原告小吕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和原告损失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被告小张承担60%的责任,原告吕自行承担40%的责任为宜。

被告小张辩称原告吕是在打篮球过程中受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以及原告存在二次伤害的可能,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未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吕并非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受伤,本案不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定,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告小张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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