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汽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蒋阿婆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104255.29元。
2021年8月,70岁的蒋阿婆乘坐由被告某公汽公司员工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当公交车行驶至沅陵县沅陵镇辰州中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口路段起步时,导致蒋阿婆下车时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蒋阿婆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告蒋阿婆作为乘客持公交卡乘坐被告某公汽公司经营管理的公交车,双方之间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蒋阿婆乘坐被告某公汽公司的客车,因驾驶人在客车起步时未确保安全,导致蒋阿婆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某公汽公司作为承运人违反了应把原告蒋某某安全送达到目的地及运输中保障原告蒋某某人身安全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本院认定,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应当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或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由被告某公汽公司承担。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