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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岁老人踩到电梯口油渍滑倒受伤,谁来担责?
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0-24 15:43: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被告周某某被判赔偿原告瞿阿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679.26元,某某物业公司承担总损失73679.26元中的20%即14735.85元的补充责任。

2022年8月,被告周某某提着一袋烹制好的鸭子在沅陵某小区某单元负一楼电梯口等电梯。等候期间,被告周某某未发现袋子中的油渍滴落在地面上,待电梯到达后搭乘电梯上楼。大约8分钟后,被告周某某搭乘电梯下楼,在负一楼电梯口出电梯时,对地上的油渍看了一眼便匆匆离开。当晚,原告瞿阿婆搭乘电梯下楼在电梯出口处踩到地面上的油渍滑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3天,花费医疗费10314.5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周某某泼洒油渍的行为是导致原告瞿阿婆滑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被告周某某应对原告瞿阿婆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被告某某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扫地上的油渍,应认定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院确认其应当对原告的总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且在其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后可向被告周某某追偿。事发时原告瞿阿婆已经72岁高龄,加之油渍就在电梯出口处,不能苛求老年人对地面上的油渍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绕行,故本院认为原告瞿阿婆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综上,沅陵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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