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汤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生效后承担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920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金某某、石某(皆另案处理)组织的犯罪团伙使用购买的电话号码帮助上线人员引流的情况下,仍然通过“知乎”网站找到贩卖公民个人电话号码的上线人员,并以0.06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公民个人电话号码,以0.08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金某某的引流团伙。汤某某共贩卖得款3.64万元,个人违法所得1.092万元。
2022年6月,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民警联系主动到沅陵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092 万元。2023年8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预缴公益诉讼赔偿款1092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汤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机构的意见是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缴纳了公益诉讼赔偿款10920元,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汤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以汤某某因此获得的利益人民币10920元来确定,汤某某应当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综上,沅陵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汤某某以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转卖给他人从事诈骗活动,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汤某某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被告的行为已涉嫌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