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某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二被告偿还代偿款及逾期利息三万余元的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张某为偿还案外人的融资款,与工行某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由张某向该支行申请信用卡透支资金57 110元,透支资金被告张某分36个月逐月偿还,某汽车销售公司按双方约定为其提供保证。后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因张某违反有关约定,该支行于2019年7月17日宣告该笔金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代为清偿被告张某的全部债务。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代被告张某、米某清偿后,始终无法取得联系,故依法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沅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张某、米某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担保服务合同》、《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米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给付代偿款23 364.11元及逾期利息13 647元,并自2023年12月12日起,以代偿款23 364.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5%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为止,某汽车销售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车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担保是提升债务人信用可信度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保证人陷入风险。保证人在为他人作保时,应尽量保持联系,时刻关注主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同时,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要在约定或法定时间内尽快行使追偿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若不及时行使,主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时,担保人可能要自偿“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