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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装修工人受伤主张赔偿,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0-30 09:21:55 打印 字号: | |

装修工人在安装水电时不慎跌落受伤,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理清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很关键!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因装修工人受伤而主张损害赔偿的案件,判决被告邓某赔偿装修工人老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50.77元。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3日,装修工人老张经邓某的安排,在一门面内安装水电时不慎从架子上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老张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老张则主张其与邓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邓某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邓某则主张其与装修工人老张之间构成承揽关系,邓某仅存在选任上的过错,仅愿意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是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因装修工人老张拥有水电安装的技能,其按照邓某的安排为门面安装水电,安装方案及操作流程由其自行决定,老张还自行安排小工小张配合其安装工作,符合承揽关系的“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特征。并且,如果老张与邓某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则完工后应当由邓某作为雇主直接向老张及小张一并支付工钱,而不是老张与小张约定的由老张收到工钱后,再由老张向小张支付工钱,这不符合劳务关系的交易习惯。因此,装修工人老张与邓某之间应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装修工人老张未取得水电安装作业的相关资质,邓某未对老张的专业、资质进行必要的审慎审查,存在一定的选任过错,法院酌情确定邓某对老张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责任主体及损害赔偿范围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装修工人老张与邓某之间对工作内容、工资结算等事宜并未形成书面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双方则各执一词,极力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关系。法院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所确定的内容综合判断,确定双方应当构成承揽关系。同时,还强调了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的注意义务,在判断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情况,实现了公平合理的责任分配。

 
责任编辑: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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